关于地下室现浇构件钢筋综合单价的计价争议案例
某商住配套工程,资金来源为企业自筹,发包人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确定由某建筑公司与设计公司组成的联合体负责承建。2020年5月签订的设计采购施工总承包合同显示,工程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合同价格形式为单价合同,目前处于竣工结算阶段。
一、争议事项
本工程根据初步设计图纸采用模拟清单招标,工程总承包合同签订后,按发包人审批的施工图完成了以中标综合单价为基础的重新计量,并按重新计量结果签订了补充协议。现发承包双方就已标价的地下室现浇构件钢筋清单综合单价结算产生争议。
二、双方观点
发包人认为,地下室现浇构件钢筋清单综合单价严重高出市场合理水平,承包人明显应用了不平衡报价,此项若按中标综合单价进行结算将损害发包人利益,因此主张按照《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 9.6“工程量偏差”规定,对结算工程量与招标清单工程量偏差15%以上的清单项目,按修正后的综合单价调整合同价。
承包人认为,本工程为公开招标项目,招标文件未对不平衡报价进行约定,且评标过程也未将该清单报价定义为“不平衡报价”,双方在中标结果公示后按投标价格签订了合同,并在重新计量后仍按中标综合单价签订了补充协议;根据合同专用条款第27条约定不论结算时清单项目工程量怎么变化,综合单价均不做调整,所以结算应遵照合同约定执行。
三、我站观点
依据来函资料,招标文件、施工合同均未对不平衡报价的认定标准(±偏差率)进行定义以及明确其调整方法,招标时仅公布了最高投标限价,未提供最高投标限价明细,在重新计量时也未对偏差大的清单项目综合单价进行调整,并在发承包双方签订补充协议时按中标综合单价予以确认,故结算时应按合同专用条款第27条约定,地下室现浇构件钢筋清单项目按中标综合单价结算。
(本案例信息来源于粤标定复函〔2023〕154号文。如有不同观点,欢迎留言分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