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马鞍岛环岛路工程计价争议的复函
粤标定复函〔2023〕123号
中山翠亨新区湘建环岛路项目建设有限公司、湖南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你们通过广东省建设工程造价纠纷处理系统申请解决马鞍岛环岛路工程计价争议的来函及相关资料收悉。本工程为PPP项目,位于中山市翠亨新区,中山翠亨投资有限公司为政府出资代表,中山翠亨新区工程管理中心为代表政府的实施机构。中山翠亨新区工程管理中心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确定由湖南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湖南建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为中标的社会资本方,并与政府出资代表、中标的社会资本方签订《PPP项目协议》,政府出资代表与中标的社会资本方共同出资组建中山翠亨新区湘建环岛路项目建设有限公司。发包人中山翠亨新区湘建环岛路项目建设有限公司与承包人湖南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26日签订施工合同,合同显示资金来源为企业自筹,工程建安费以财政部门审定的施工图预算下浮6%结算,施工图预算执行《广东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2010),目前处于施工图预算编制阶段。现对来函涉及的工程计价争议事项答复如下:本工程排水工程基坑支护采用拉森钢板桩加内支撑结构,发承包双方在遇到Ⅱ级钢筋混凝土雨水管(混凝土基础)与球墨铸铁排水管(碎石基础)同槽施工时,对工程量清单单价组价时套用打拔拉森钢板桩定额子目产生计价争议。发包人认为,靠近Ⅱ级钢筋混凝土雨水管(混凝土基础)一边的拉森钢板桩应套用D1-3-18“管、基坑打拔拉森钢板桩 混凝土及钢筋混凝土管道基础支护”定额子目,靠近球墨铸铁排水管(碎石基础)一边的拉森钢板桩应套D1-3-17 “管、基坑打拔拉森钢板桩 砂、碎石、石屑及散料天然基础基础支护”定额子目。承包人认为,同槽施工中的打拔拉森钢板桩均应套用套用D1-3-18“管、基坑打拔拉森钢板桩 混凝土及钢筋混凝土管道基础支护”定额子目。我站认为,《广东省市政工程综合定额》(2010)D1-3-18与D1-3-17管、基坑打拔拉森钢板桩定额子目的差异在于两者的管道基础结构形式不同, 混凝土及钢筋混凝土管道基础的拉森钢板桩支护相较支护砂、碎石、石屑及散料天然基础需要更长的使用时间,则人工费及拉森钢板桩摊销的消耗量更多。但根据本项目的设计及经审批的施工方案,拉森钢板桩须在基坑全部回填后才能拆除,即同槽施工的各类型基础使用的拉森钢板桩支护时间应以最长时间为施工时间。因此,本工程同槽施工的拉森钢板桩应套用D1-3-18“管、基坑打拔拉森钢板桩 混凝土及钢筋混凝土管道基础支护”定额子目。
广东省建设工程标准定额站
2023年9月26日